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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两部门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税务〔2018〕41号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教育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军区公安局:

  为支持保险保障基金持续发展,增强企业经营风险防范战斗能力,现将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制事宜具体如下:

  一、对我国保险保障基金信用该公司(下述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工作必要》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

  1.全境保险公司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违法从保险公司可能性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利息利息收入;

  5.购买中央政府票据、央行、机关中小企业和中央级银行发行票据的利息收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二 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汇票,免征税:

  1.新设立的经费账簿; 投资公司注册资本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可能性处置和破产救济步骤中签订的所有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可能性处置步骤中与交通银行签订的再利息合约;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本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被保险人;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所有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约的其他原告照章征收税。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税务〔2016〕10号)同时废止。

  司法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