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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征退的软件增值税进项税是否需要分摊?
企业销售硬件和软件。公司购买房产产生的进项税是否应该在软件和硬件之间分摊?我们应该如何分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四条、第六条规定,软件产品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软件产品当期销项税额-软件产品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销售软件产品同时销售其他商品的,不能分割的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按照实际成本或者销售收入比例确定。
企业购买的是办公楼,不是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还销售硬件产品。因此,应根据成本或销售比例分摊进项税,并确定软件产品的比例。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退税=当期软件产品应缴纳的增值税-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产品税=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照实际成本或者销售收入的比例确定不能分割的进项税额。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和生产的设备和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分摊。纳税人应将选择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和生产的设备和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