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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和支付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分录。
每年年底,企业都会进行最后的结算和支付。对于已经预缴的税款,要多退少补。如需补缴企业所得税,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相关会计分录应该如何做?

所得税费用项目的结算和支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按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结算后需要补充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请做以下分录。
借:上年损益调整。
贷方: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实际纳税时,分录如下:
借款: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
最后,调整未分配利润:
借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方:上年损益调整。
如果企业结算后多缴税款,分录为:
借款: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方:上年损益调整。
还需要调整未分配利润:
借:上年损益调整。
贷方: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者实际经营结束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按月或者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确定纳税年度应纳税额或应退税额,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资料,结清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行为。
上一次年度损益调整是什么意思?
上年损益的调整占本年度发生的上年损益的调整,本年度发现的以前重要差错的更正涉及上年损益的调整。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可以通过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进行核算。
本年度发生的上年损益调整,应通过“上年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后,“上年损益调整”余额应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