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办法有望年底出炉
将于12月23日至29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将听取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报告。 自《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上月初结束公开征求意见以来,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正在完善《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石表示,由于专项减税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了相关报告,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以更好地回应老百姓的诉求。 自2021年1月1日起,专项扣税正式实施,需按月预扣预缴。因此,《办法》必须在12月底前颁布,这样专项扣税才有法可依。 上述《办法》的颁布需要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通过。 特殊附加税扣除方法预计年底发布。9月份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在征求公众意见后明确,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因此,财税专家普遍预计,《办法》将于年底前出台。 个税是2021年减税的主要力量之一。 除了将综合所得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扩大超额累进税率中的低档次税率范围外,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大病医疗费用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也是减税的“大招”。 根据《办法》意见稿,深圳注册公司扣除赡养老人标准的首选标准为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 子女教育和首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继续教育根据不同类别有两种不同的标准:每年4800元或3600元。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根据城市类别设置三种不同的扣除标准,分别为每年14400元、12000元和9600元。 大病医疗费用按实际支出税前扣除,但必须在最高限额6万元以内。 征求意见期间,不少业内人士表达了对加强大病医疗费用扣除、细化住房贷款利息、继续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操作规则的期待。 广州市财政局巡视员袁柏伟认为,从征求意见稿来看,表述可以进一步明确。 比如在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条款中,首套住房贷款的概念应该更加明确,包括首套住房贷款是用于买房还是贷款,以及不同城市如何界定首套住房贷款。 据了解,在一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试点地区,首套房是指通过商业银行贷款和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且首套房贷利率适用。 也就是说,是否使用银行首套房贷利率作为定义首套住房的标准。 不少财税专家表示,听说过类似的判断标准,这主要是因为实际操作简单。 然而,由于《措施》尚未定稿,可能存在变数。 根据正文分析,从申请来看,个人应该是首套房申请的主体,而税务部门负责事后核查,核查手段包括对比商业银行首套房贷利率,还包括自然资源部门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石说,为了改善住房条件,个人更换一套房是合情合理的。虽然有些地方适用二手房按揭利率,但从产权上来说,产权还是只有一套房,应该算是第一套房。 所以,仅凭首套房贷的利率是无法判断是否是首套房的。银行和政府部门在首套房贷利率上有不同的价值取向。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银行审查是否是首套房还是有意义的,因为涉及银行贷款,银行自然有主动审查这类贷款是否符合第一套标准。 首套房的定义也与具体的楼市调控政策有关。如果第一套房的定义更宽松,对购房者的减税或减税会有积极的作用。 根据《办法》意见稿,纳税人或其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自己或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贷款偿还期内可按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纳税人不得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支出。 同时,纳税人只能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经夫妻双方同意,其中一方可以选择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应保留住房贷款合同和贷款偿还支出凭证。 财政部副部长程立华此前曾公开表示,公众在征求意见稿中就扣除范围、标准、征收管理等提出的具体意见,将更好地研究完善方法,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享受到改革的红利。 同时,根据教育、住房、医疗、养老等民生支出的变化,《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将在实施过程中动态调整。 以上是深圳注册公司边肖带来的特别附加税抵扣办法的全部内容。如需了解更多财税信息,请关注深圳注册公司平台。 深圳注册公司平台旨在为创业者提供公司注册、记账等服务。如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