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营销推广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备案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21〕430号)。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省辖市税务局,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驻各地专员办事机构,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研究院关于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21〕12号),纳税人质量监督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普及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完善组织协调。
在全国各地区营销推广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备案,是纳税人系统软件进一步贯彻落实我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进服务改革”改革创新的新规定,改善营商环境,缓解经营者伴随压力,激发销售市场魅力的重要举措。各纳税人行政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并根据纳税人质量监督总局的统一部署,完善统筹周密安排,确保在2021年11月20日前,按照本通知和电子设备税务局的基本要求。
二是抓好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省辖市纳税人局【以下简称“各省、市(区、市)纳税人局”】应整合本地电子设备纳税人局的具体基本建设,完成一般纳税人在网上申报中的角色,并纳入“全流程网上办”明细。在营销推广全过程中,按照一般纳税人备案相关要求,精心安排业务流程,从方便经营者的角度,完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填写、信息内容核对等网上申报备案事项。在线申请流程清晰、建立,操作面板设计方案友好,便于实际操作。前期已经完成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备案的地区,应对照文件加强和完善相关功能。在营销工作中,货物劳务税单位牵头,纳税人、高新税收征管等相关部门相互配合。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
各省市(区、市)税务局要根据税务机关网站、电子设备税务局、微信公众平台、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做好一般纳税人网上申请的宣传策划工作,协助经营者掌握网上申请的实际流程,提示经营者注意事项,对经营者在整个申请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立即进行处理。
四.相关工作标准。
各省市(区、市)税务局要按照营销推广标准,优化任一户责任分工,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深入开展各项工作。请各地于2021年11月30日前,向纳税人质量监督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报告一般纳税人营销推广网上申请的实施情况。申报方式为:可控FTP/纳税人质量监督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应用评价司/一般纳税人营销推广在线申请。
国家质量监督局。
2021年8月6日。
往期:“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创新通知!接下来:新的进出口退税制度获得了对方五星好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营销推广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备案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21〕430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研究院关于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21〕12号),纳税人质量监督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普及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完善组织协调。
二是抓好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省辖市纳税人局【以下简称“各省、市(区、市)纳税人局”】应整合本地电子设备纳税人局的具体基本建设,完成一般纳税人在网上申报中的角色,并纳入“全流程网上办”明细。在营销推广全过程中,按照一般纳税人备案相关要求,精心安排业务流程,从方便经营者的角度,完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填写、信息内容核对等网上申报备案事项。在线申请流程清晰、建立,操作面板设计方案友好,便于实际操作。前期已经完成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备案的地区,应对照文件加强和完善相关功能。在营销工作中,货物劳务税单位牵头,纳税人、高新税收征管等相关部门相互配合。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
各省市(区、市)税务局要根据税务机关网站、电子设备税务局、微信公众平台、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做好一般纳税人网上申请的宣传策划工作,协助经营者掌握网上申请的实际流程,提示经营者注意事项,对经营者在整个申请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立即进行处理。
各省市(区、市)税务局要按照营销推广标准,优化任一户责任分工,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深入开展各项工作。请各地于2021年11月30日前,向纳税人质量监督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报告一般纳税人营销推广网上申请的实施情况。申报方式为:可控FTP/纳税人质量监督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应用评价司/一般纳税人营销推广在线申请。
国家质量监督局。
2021年8月6日。
往期:“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创新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