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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年底了,这样调账会调出税务风险,切记!_公司注册
导读:马上年底了,这样调账会调出税务风险,切记!.调账一 年底了,某私企的财务人员发现资产负债表所有权权益中有“资本公积”贷方余额400万元,盈余公积100万元,而且挂账时间较长,属于之前会计遗留问题,正好企业自然人认缴的...原标题:马上年底了,这样调账会调出税务风险,切记!

账户调整一

年末,某民营企业财务人员发现资产负债表中存在“资本公积”贷方余额400万元、盈余公积100万元,这是以前核算遗留下来的问题,正如企业自然人认缴的注册资本尚未到位一样。因此,财务人员在年底做了一个调账分录,以达到增资的目的。

调整条目: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00万元。

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100万元。

贷款:实收资本-自然人股东500万元。

风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股本转增股本和奖金分配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有盈余公积的股份制企业的奖金分配是股息、红利的分配,个人取得的奖金数额作为个人收入计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积金转增股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法定公积金及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全部转入注册资本。实际上,公司会将盈余公积金以分红和奖金的形式分配给股东,股东再以分红和奖金的形式增加注册资本。因此,注册资本中属于个人股东入股再投资公司的部分,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增资经有关部门批准,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由有限公司代扣代缴税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股和分红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以股份制企业资本公积转股不属于分红,分红性质、个人取得的转股金额不视为个人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惠州银行过程中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解释:198号文件表述的“资本公积”是指股份制企业股份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个人从转换后的股本中获得的金额不作为应纳税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与此不一致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账户调整二

年末,企业会计人员发现“应付账款-供应商”贷方余额200万元,已挂账3年多。他们认为,已暂记3年以上的应付款应转为营业外收入。因此,会计人员在年底进行了调整分录,以消除大量暂记的问题。

调整条目:

借:应付账款-供应商200万元。

贷款:营业外收入200万元。

风险: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所得”,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所得、包装物逾期存放所得、不能支付的应付款项、坏账损失处理后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所得等。

提醒:

目前税法对不能偿还的应付款确认其他收入,没有规定量化时间应在三年以上。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确实是无法偿还的应付款项,应当作为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账户调整三

年末企业会计发现“应收账款-客户”借方余额300万元。经过多次提醒,客户已经逃避付款三年多了。最后,客户甚至失去了联系,导致拖欠款项迟迟无法收回。财务人员在年底立即进行了坏账处理,以消除虚假交易,增加一部分税前扣除金额,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调整条目:

借款:资产减值损失300万元。

贷款:应收账款-客户300万元。

风险:存在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

参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十二条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根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合同、协议或者有关事项的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当作出人民法院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当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当有工商部门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五)债务人死亡或者失踪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债务人的人身死亡或者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当有债务重组协议和债务人重组收入纳税情况说明;

(七)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追偿的,应当有债务人灾情说明和放弃债权声明。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在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但应当说明情况,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超过一年,单笔金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总收入1/10000的,可以在会计核算中作为损失处理,但应当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留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信息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报资产损失扣除时,只需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扣除及税前纳税调整清单”,不会提交资产损失相关信息。相关资料由企业保存备查。

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规定,2021年及以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作者:郝守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