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自2021年起实施。“多行多缴、少行少缴、不缴”的环保税促进了绿色发展。今天我们来看一下环境保护税法的基础知识。
环境税的纳税人。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
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折算的污染当量确定。
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折算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应税固体废物按固体废物排放量确定。
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定。
纳税义务发生在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向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环保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的,可以分次申报缴纳。
按季度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按次申报纳税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申报纳税。
暂时免除环境保护税: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导航空装置等移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以及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的相应应税污染物;纳税人对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纳税人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浓度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的税率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浓度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的税率征收环境保护税。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