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以贸易自由和投资自由便利为重点的自由贸易港,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海关特殊监管区,把海珠自贸港建设成为引领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的一面鲜明旗帜和重要开放门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近日出台了支持海珠自贸港发展的若干税收政策,具体如下:
1.对在海珠自贸港注册并实质性经营的鼓励类工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版)》《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1年版)》和海珠自贸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
要求当年鼓励类产业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2.对于在海珠自贸港设立的旅游、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企业,2021年将新增境外直接投资。被投资国家(地区)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不低于5%的,新投资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增直接投资,包括新设分支机构或新增投资,使被投资企业持有股权比例超过20%。
3.对于在海珠自贸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将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摊销。
对在海珠自贸港设立的企业,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新购(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可缩短折旧摊销期或采用加速折旧摊销法。
可加速折旧摊销的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4.个人所得税优惠。
对在海珠自贸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年度结算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免征海珠自贸港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人才补贴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优惠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海珠省商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上述政策适用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5.离岛旅客免税政策调整。
2011年4月试行的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是指旅客乘坐飞机、火车、轮船(不含离境)出境,在规定的金额、数量、种类内,从免税店(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店)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商品,在机场、火车站、港口指定区域提货,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自2021年7月1日起,出境旅客免税政策调整如下:
一是免税购物额度由每人每年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第二,离岛免税商品品种从38种增加到45种。
三是取消单一商品8000元免税限额。
四是以定额管理为主,大大减少了受单次采购数量限制的商品种类。
五是鼓励适度竞争,所有具有免税品经销资质的经营主体均可平等参与海珠群岛免税经营。
六是加强事后监管,明确涉及倒卖走私的离岛个人、企业、免税店的法律责任。
原始策略:
1.《关于海珠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1号)。
2.财税[2021]32号关于海珠自贸港紧缺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1年第33号关于海珠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