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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的优势

香港的上市优势

在香港上市的优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香港是国际公认的金融中心,许多中国内地企业和跨国公司都在香港上市融资。2.香港没有外汇管制,资金流动不受限制;香港税率低,基础设施一流,政府廉洁高效。在香港上市将有助于内地发行人建立国际化经营平台,实施“走出去”战略。3.香港作为中国的一部分,一直是内地企业海外上市的首选市场。在香港和其他主要海外交易所上市的内地企业,其股票大多在香港市场交易。香港的证券市场不仅符合国际标准,也是内地企业上市的本地市场。4.香港的法律制度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法律制度健全。这为募集资金的公司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也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5.除《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外,HKEx还将在个别情况下接受新的申请人采用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和其他会计准则。6.HKEx 《上市规则》力求与国际标准接轨,对上市发行人提出了高水平的披露要求。港交所对公司治理有严格的要求,确保投资者能及时从发行人处获得透明的信息,从而评估公司的状况和前景。7.在香港上市6个月后,上市发行人可以为新股融资。8.香港的证券和银行业以稳健著称;交易所拥有先进完善的交易、结算和交收设施。9.香港与内地沟通非常方便,语言文化基本一致,方便了上市发行人、投资者和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

香港上市条件

香港资本市场分为主板和创业板。创业板主要面向规模小但成长潜力大的公司,对上市公司的要求较为宽松。主板市场面对的是规模大、成熟的企业,对上市企业的要求更加严格。

(1)主板市场

1.财务要求

(一)过去三个财政年度盈利至少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盈利至少2000万港元,前两年累计盈利至少3000万港元),而上市时市值至少2亿港元;

(2)上市时市值至少40亿港元,最近一个经审计的财政年度收入至少5亿港元;

(3)上市时市值至少20亿港元,最近一个经审计的财政年度收入至少5亿港元,前三个财政年度经营业务的现金流入总额至少1亿港元。

2.会计标准为《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从事银行业务的公司还必须符合香港金融管理局颁布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

3.业务记录和管理

至少在前三个会计年度,管理层基本保持不变,至少在最近一个经审计的会计年度,所有权和控制权基本保持不变。

4.最低市场价值

新申请人上市时,证券及其市值应至少为2亿港元。

5.公众股份的市场价值

新申请人上市时公众持有的股份及其证券的市值最少为5,000万港元。

6.公众持股

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的25%以上。

7.股东分布

持有相关证券的社会公众股东人数必须至少为300人,且股份最高的三名社会公众股东实益持有的股份数占该证券上市时社会公众股东股份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2)创业板

1.财务要求

创业板申请人须有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业务记录,包括:I .在上市文件公布前的两个财政年度,日常经营的现金流入达最少2,000万港元;Ii上市时的市值至少为1亿港元。

2.会计标准是《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从事银行业务的公司也必须遵守t

新申请人上市时,证券及其市值应至少为1亿港元。

5.公众股份的市场价值

新申请人及其证券上市时公众持有的股份市值必须至少为3000万港元。

6.公众持股

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的25%以上。

7.股东分布

持有相关证券的社会公众股东必须至少有100人,且股份最高的3名社会公众股东实益持有的股份数占该证券上市时社会公众股东的比例不得超过50%。

香港上市程序

香港资本市场分为主板和创业板。创业板主要面向规模小但成长潜力大的公司,对上市公司的要求较为宽松。主板市场对规模大、成熟的企业和上市企业要求严格。

-在香港主板上市的主要要求

1.公司应根据其注册地或成立地的法律正式注册或成立,并应遵守这些法律及其组织大纲。

2.公司必须有类似管理操作下的详细业务记录。这些业务记录必须至少三年,前两年的税后利润总额必须至少3000万港元,最近一年的税后利润必须至少2000万港元;

3.公众持有证券的预期市值至少为5000万元,且必须至少有100人持有;

4.公司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不低于1亿港元;

5.最近的财务信息必须在不超过六个月前编制;

6.公司的两名执行董事应为香港居民;

-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主要条件

盈利不需要盈利要求。

公司备案需要两年时间。

的“活跃营业记录”

主营业务 须主要经营一项业务而非两项或多项不相干的业务,不过,涉及主营业务的周边业务是容许的。有关营业记录规定的弹性处理 联交所只接受基建或天然资源公司或在特殊情况下公司的“活跃营业记录”少于两年业务目标声明 须载列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到该等目标附属公司经营的活跃业务 申请人的活跃业务可由申请人本身或其一家或多家附属公司经营。若活跃业务由一家或多家附属公司经营,申请人必须控制有关附属公司的董事会,并持有有关附属公司不少于50%的权益管理层、拥有权或控制权于营业记录期间有变 除非在联交所接纳的特殊情况下,否则申请人必须于活跃记录期间在基本上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运营竞争业务 只要于上市时并持续地作出全面披露,董事、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及管理层股东均可进行与申请人有竞争的业务(主要股东则不需要作持续全面披露)

最低市值 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0,000港币

最低公众持股量 ·若公司在上市时的市值不足港币10亿元,则最低公众持股量须为20%;

·若公司在上市时的市值为港币10亿元或以上,则最低公众持股量须为15%; ·上述的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在任何时候均须符合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的最低持股量 在不市时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必须合共持有不少于公司已发行股本的35%股东人数 于上市时公众股东至少有100人
    对于有着国际化战略的中小企业,将公司在中国以外的资本市场上市,是把公司及业务拓展到全球的一个重要推力。

    香港资本市场,紧邻深圳前海,语言文化相通,资本市场活跃,市场公平、法制健全,是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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