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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东想退出怎么办?

千年企业服务平台随着国家政策的放宽,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创业!

但是,也有很多企业由于各种原因,经营不善!

或者股东不能就公司经营管理的决议达成一致意见,

这时就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

继续经营还是选择关闭?

当一次又一次亏损时,有些股东会想退出公司。

但根据法律规定,股东不能随意抽回出资,否则可能会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

那么,如果股东要退股,公司该怎么办?你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跟边肖学!

股东退股退出公司,是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原因收回其股权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成员资格的制度。

公司制度是一个复杂的利益体系,公司中所有参与者的利益都是密切相关的。一方利益的任何变化都会影响其他参与者的利益。股东退股将会有公司资本减少的客观后果。公司资本的减少会降低公司的偿债能力,从而影响公司对债权人的偿还。如果股东通过退股与公司串通逃避债务,也构成对公司债权人的侵害。

所以,股东想退出就不要退出!以下三个条件也必须满足!

股东退股的申请条件:

1.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2.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其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时,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

没错。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股东可以申请回避。那么股东如何申请退股呢?

公司股东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公司减资、要求公司回购、解散公司、破产清算、法院判决解散注销公司、撤资退出、被合并注销等。不同的方式有不同的特点。

 1.股权转让

应该说是最方便的戒法。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可以直接转让。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也有优先购买权。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给他人的,需要购买自己的股份,所以只要有人愿意做受让方,股权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

2.公司减资

股东退股是通过减资实现的,实质上是公司回购退股股东的出资。即公司以其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股东出资,从而实现股东退股。这种方式的好处是不需要单独提高股权收购价格,但前提是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和配合,因为公司减资需要至少三分之二股东的同意。同时,公司减资程序复杂,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公告以及与债权人就债务偿还或担保等事宜进行谈判。而且周期也长。所以比较适合公司其他股东配合,公司本身没有或不再有债务的情况。

3.要求公司回购

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股东持有的股份,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是必要的。《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

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4.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几种,依据公司法,有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被责令关闭而解散。因而,一般通过解散而退出应该采用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来解散公司,也就是需要公司法规定的足够表决权的股东支持解散公司的提议,公司一经解散,那么公司所有股东也就全部退出了。是最为干净利索的一种退出方式,当然,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5.破产清算退出

  《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依据《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可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有:债权人、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人。因此,只要公司符合破产的条件,即使有的股东联系不上,或股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均可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6.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碰到股东不配合或失踪等情况,无法启动普通的清算程序;又不符合破产条件,无法启动破产程序时,可考虑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7.利用减少注册资本退出

  《公司法》第38条、第47条、第178条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了具体规定,我们可以利用该规定,实现股东撤资退出,从而避开国有股权转让的复杂程序。

  按该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履行的程序有:股东会(2/3以上表决权同意)作出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报纸上公告、修改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但需要注意,第一,减资必须取得其他股东的支持才能得以顺利实施;第二,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三,对于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须报审批机关批准。

  8.利用公司被吸收合并注销退出

《公司法》第173条第二款:“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第174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第175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合并是一种无须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亡和变更公司的行为,易保留被吸收公司的资质,特别适用于被吸收的公司债务复杂难以清算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