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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这六点 轻松远离“异常券”泥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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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异常凭证?

由于出票人的问题,税务局不允许付款人抵扣该凭证。

二、受票方如何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异常抵扣凭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还没有申报扣除,暂时不允许。

2.未申报退税的,暂不办理退税;

3.已申报抵扣的,先转出进项税;

4.已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金额,暂停办理企业已批准的其他退税的出口退税。没有其他退税或者退税金额少于所涉及的退税金额的,出口企业可以提供差额担保。

5.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取消担保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三、异常抵扣的几种情况?

1.逃(漏)证企业异常。

2.税务风险分析和评估中发现的异常凭证

3.开具和支付纳税申报中发现的异常凭证

4.异常户失控

5.审计比对结果异常扣款凭证。

上述异常扣款凭证的处理如下:

1.对新办商业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国税发[2004]37号文件执行“先比后扣”。主管税务机关可允许结果“一致”的抵扣凭证申报抵扣,对结果异常的抵扣凭证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为第一类技术错误导致的异常比较的,经技术处理后允许申报扣除;审核结果为第二类问题的,不允许申报扣款,由管理部按相关规定处理;审核结果为第三类问题的,不允许申报扣分,移交稽查部门调查。

2.对于新设商业企业以外的一般纳税人,异常比对的特殊目的,按现行情况处理;其他异常扣款凭证必须先审核,再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如果审核结果是第一类技术错误导致的异常比较,经过技术处理后可以扣除;如果审核结果为第二类问题,管理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纳税、收取滞纳金和罚款;审计结果为第三类问题的,移交检查部门调查。

四、什么发票会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逃(失)税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当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增值税异常抵扣凭证范围。

1.商业企业购销商品名称严重偏离;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者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者采购的商品未经委托加工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商品。

2.不纳税申报直接逃避消失,或者通过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目进行虚假申报,逃避税务机关的审核和比对。

五、什么是走逃(失联)企业呢?

逃(漏)税企业是指不履行纳税义务,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核实等征管手段仍查到企业及其相关人员下落的,或者能够联系到企业的记账、报税代理人,但不知情且无法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逃(漏)税企业。

ng style="font-weight:700;box-sizing:border-box;-webkit-tap-highlight-color:transparent;">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哪些情形,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被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六、企业异常凭证处理其他规定

1.注册资本由实缴改为认缴后,税务机关在发票提供用量上失去一个重要依据,也容易引起企业通过虚假注册来骗票虚开、走逃的问题.

2.倒票和卖票公司特别容易走逃(失联),有以下特征:

(1)连续同时办理税务登记或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多家企业(代理记账的老师们要注意哦);

(2)开票时经常换单位名字,多为商贸企业;

(3)成立时间短,成立时间多在半年以内,但营业规模迅速扩大;

(4)税务登记信息雷同,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多为同一人;

(5)登记地址多为住宅小区某楼层某室,明显不适合对外经营;

(6)多户企业登记法人为同一人,且税务登记信息中所留的手机号码也为同一个手机号;

3.如果您手上某些发票为异常发票,如作废发票,但在勾选平台中显示为正常票(可能是发票电子信息上传、传输与纸质票不同步导致),请不要勾选确认,异常发票不能参与抵扣;如果已经勾选确认,后又变为异常的发票,也是不能抵扣的.

4.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会随时公告的.

5.对于走逃企业或者非正常户的异常发票,经过审核检查确能证明涉嫌偷骗税行为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6.纳税人走逃而无法开展检查的可以作暂存待查处理.(基本上所说的"核实"就很难了).

7.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14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部分大型电器零售企业增值税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的通知》(国税函〔2008〕27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17号);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