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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优惠减税最高60%
    小微企业一直都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对象,因此国家也不断的出台优惠政策让小微企业焕发新的活力,近日国家财政部及税务总局发布了最新的《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通知提出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微型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或等于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小微型企业认定标准提高,千百年整理内容具体如下:
    1、从事工业企业,其企业员工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
    2、从事其他行业的企业,其企业员工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
    非居民企业不得享受小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
    非居民企业指依照非我国的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是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是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核定征收纳税人也在优惠政策内
    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在境内设立的企业只要不从事国家限制以及禁止的行业,不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满足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即可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即时享受政策
    企业在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税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在预缴申报的同时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或预缴申报时),企业出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情形的,应当按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
    小微型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如果同时满足《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文件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的,其年度“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后,再对照执行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