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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豁免香港公司利得税
香港注册公司奉行“低税率、鼓励营商”政策,税务征收采用地域来源原则。任何人士在港营商,只需就来源于香港的利润缴纳利得税,产生于香港以外的利润无须缴税。千百年专业顾问深谙香港税制,可协助企业运用香港税务豁免制度开展税务筹划、减轻税负。
利润来源判定原则:
利润来源地须根据事实而定,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性质决定。
豁免条件:
1、于香港以外的地方进行销售活动(包括取得、洽谈、签订合同或订单);
2、于香港以外的地方进行采购活动(包括取得、洽谈、签订合同或订单);
3、供货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公司或香港籍人士;
4、不在香港接收/发出及处理客户或供货商订单,或经香港以外管理人员批准或发出明确指令后,才在港接收/发出及处理订单;
5、不在香港审批及确认订单;
6、不在香港定价、决策或确定供货商;
7、不在香港进行市场推广、宣传或销售(不管是直接还是委任代理人进行);
8、不在香港进行质量监控;
9、不在香港设立仓库及储存货物;
10、不在香港设立办事处;
11、不在香港雇用员工;
12、经香港以外管理人员批准或发出明确指令后,才收付货款;
13、企业备有充分及完整的文件以证明符合以上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