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对外贸易迅速发展。但在与外商谈判时,由于盲目信任对方,仓促签约,往往会出现赔钱被骗的现象。以下小系列普及了与注册内资企业签订协议时必须注意的事项,以及注册内资企业必须满足的硬性要求。
一、签署协议的注意事项:
1.合同文本的起草当谈判双方就交易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就进入了合同签订阶段。自然,提出了由谁起草合同文本的问题。一般来说,谁起草文本,谁就主动。因为口头讨论的东西形成文字还是有一个过程的,有时候只是一个字的区别,意思就大不相同了。发起方的主动性在于能够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合同中写的每一条条款。对方毫无准备。有时候,即使仔细考虑合同中的条款,由于文化差异,对词语含义的理解也会有所不同,很难发现其中的弊端;
2.争取在我们那里举行签约仪式。谈判更重要。双方达成协议后,合同签署或签署函应尽可能在我处持有;
3.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的义务和违约责任。许多合同只规定了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而忽略了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尤其是违约责任。这样,就无形中相当于解除了双方的责任,违约或者降低了合同的约束力。还有一种情况,有些合同条款非常模糊笼统,即使规定了双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也不能追究违约者的责任。举个例子,中国南方的一个城市和香港商人签订了卖渣的合同。合同里只规定了港商可以一个月每天拉一辆车。由于没有明确提到卡车的型号,对方拉的卡车越来越大,我们知道自己在赔钱,但也无能为力。如果合同文本模棱两可,模棱两可,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纠纷,不断扯皮,甚至灾难无穷;
4.合同中的条款具体详细,协调一致。合同的一般条款不利于合同的履行。比如某化肥厂从日本进口了一套化肥设备,有这样一个合同:“一条管道是不锈钢做的”。没有规定管道应包括阀门、弯头、接头等。因此,在合同履行中,日方认为管道只指管道,我方认为包括其他管道。但是由于合同中没有写明,没有办法协商,是一个哑损。同时也要注意,合同中的条款不能重复,前后不应有矛盾;
5.明确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所以要求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否则,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是无效的。签订合同时,为了调查对方的信息,应要求当事人相互提供相关法律文件,证明其合法资格。一般来说,重要的谈判者和承包商应该是董事长或总经理。有时,尽管进行了具体的商务谈判,但签署合同的并不是上述人员,而是承包商的资格也应该得到检查。如果知道对方提交的法人出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一般有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等。了解对方的法律地位和权限范围,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s2/】注意:在考察对方签约资格时,一定要认真,千万不要操之过急。进行信用调查以了解彼此的企业声誉及其行动和负责任的能力非常重要。不要轻易相信对方的名片。名片不能代替证书。有的人有大名片,其实是空。和外企打交道,不要只看母公司的声誉和资产。事实上,母公司对子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注册内资企业必须满足的硬性要求:[/s2/]
1.有符合条件的股东;
股东人数应当在一人以上(含一人)至五十人以下(含五十人);股东资格应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要求参见《投资许可与风险预警通用指南》;
2.有符合要求的公司名称;
申请公司登记前,应先向工商部门申请公司名称登记。公司名称一般依次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店名+行业特色+组织形式;
3.有符合要求的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级实物、知识产权、学徒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资产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的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有规定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4.有符合要求的公司住所;你选择的住所应当是有房产证的合法建筑,房产证记载的用途应当与注册公司的用途一致;
5.有符合要求的章程;股东可以依法独立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章程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的业务条款应当载明“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