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商号+行业特色+组织模式或商号(上海)+行业特色+组织模式四部分依次组成。商品名称应当由两个以上简体字组成,不得以行政区划作为商品名称。行业用语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发展和娱乐活动的物理性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管理特点的用语。
一、名称的构成
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商号+行业特色+组织模式或商号(上海)+行业特色+组织模式四部分依次组成。
1.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旧名称;
2.具备以下前提条件的机构可以将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机构之前的名称中:
①使用控股公司名称中的字号;
(2)外资独资企业使用外国(周边地区)融资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名称两侧使用“(中国)”打印注册公司费用。
二、字号
企业名称应当由两个以上简化字组成,不得使用行政区划作为名称,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旧名称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可以使用第三方投资者的名称:
第三,行业
1、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是反映企业经济发展和娱乐活动的物理性质的术语,属于国民经济行业或企业管理的特点。企业名称中行业术语的表述细节应与企业经营范围完全一致。如果企业经济发展中娱乐活动的物性属于国民经济行业的不同类别,则应选择经济发展主体中娱乐活动的物性属于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的行业。
2、企业名称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来描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并应符合以下前提:
(1)企业注册费用、经济发展费用、娱乐活动的物质性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类以上。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在1亿港元以上或集团公司的子公司
(三)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完全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