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创新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全国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项目(以下简称创新企业存托凭证)下一阶段涉及的相关税收制度新闻稿如下:
1.从试点月开始,对一个投资者转让创新型企业CDR所得的差额收入,暂免征所得税三年(36个月,下同)。
2.从试点月开始,持有创新型企业CDR的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收入在三年内执行,并执行公司注册登记股息差别所得税的程序。明确参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商务部关于香港证券交易所股利所得税政策执行困难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商务部关于香港证券交易所股利所得税政策执行困难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明确规定。创新企业在境内向存管政府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管政府机构常驻税务机关设立团队成员名额。个人投资者在境外获得的股息支付的税款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贸易协定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明确规定进行抵扣。
1.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型企业债权转股权取得的差价收入和持有创新型企业债权转股权取得的股息收入,按照转让公司股票的差价收入和持有公司股票的股息收入政策免征企业个人所得税。
2.对于转让创新型企业债权转股权的差额收入和持有创新型企业债权转股权的股息收入,根据公募基金会税制,暂不征收企业个人所得税。
3.合格外国政府机构投资者(QFII)和港元合格外国政府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收入,相当于转让或持有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公司股票取得的权益资本转让收入和股息收入。
1.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额收入暂免税率。
2.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型企业CDR所得的差额收入,按照国际金融产品转让政策明确规定免税比例。
3.试点开始后三年内,公募股权融资基金会(开放式股权融资基金会、开放式股权融资基金会)管理人员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税率。
4.合格外国政府机构投资者(QFII)和港元合格外国政府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税率。
试点开始后三年内,创新企业的CDR将在深交所和上交所进行转让。转让方根据具体交易金额,按照公司登记手续的1 ‰的税率缴纳证券税。
1.本新闻稿所称创新型企业CDR,是指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程序,以外国公司股票为基础,由其亲属发行并在全国范围内发行,选择具有外国基本股权利的股票的试点企业。
2.本新闻稿所称“试点启动日”是指第一家创新型企业CDR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政府机构发行批准的日期。
我特此发布新闻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