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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注销」企业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连续自行停业行为
企业成立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非法进行经营管理和娱乐活动,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动法》第212条、《公司登记条例》第72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且未强制执行的,或者开业后超过六个月停业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根据企业行使具体职权的情况,可以吊销或者不吊销营业执照。如果企业有能力和意愿继续经营管理,一般不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司以外的企业法人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六个月内未开展经营管理和娱乐活动,或者停止娱乐活动一年的,相当于停业。登记机关没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同时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必要性》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且未执行的,或者广州公司被撤销营业后又停业六个月的,由登记机关非法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