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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关于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看法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转让指引的意见:关于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转让指引的意见》的意见

一招还不够,必须出一套组合拳,才会见成效! 估计管理层应该有备而来.

其他回答:一套组合拳是达到效果所必须的!大小已经在5分钟内想出了对策!

其他回答:我觉得管理层应该有所准备,天性爱面子。不拍就成功!!只要有一颗救市的心,还有很多牌可以打!!目前a股市场的接单者都是战略投资者或基金机构,他们仍然是市场的重要一方。但是,如果行情不好,可能没人接单!因此,它不仅仅是一个额外的缓冲区。管理层的态度至关重要!!

【/s2/】关于解除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的指导意见:关于解除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的指导意见是为了规范和引导上市公司解除限制...

可喜可贺!!!!!

其他回答:大部分人跌了赢不了市场,大部分人反弹了跟不上

关于放开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转让的指导意见:关于放开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转让的指导意见

救市的一个信号。 但是不明显。

其他回答:要分清什么是实质优势。乍一看,我们应该让尺寸不要慢慢卖。不要太草率。至阴阳交错阴,不要龙隐急降,要取而代之。让基金先走,规模成本太低。多引诱。5.30之前,前管理层多次提醒风险教育,5.30之后,各行各业的银行家虚脱拉指标掩盖退路,极大地造就了28日现象。有的人可以清醒地从高层逃离,有的人则深陷其中。更可怕的是,他们不善于总结教训,也不怪自己抱怨。从昨天(周六)开始,管理层发行了200多亿元国债和7只新股,这加速了股市向下扩张空。之后还有几个超大型市场要发行。几年前管理层明确告知要用新的速度来控制市场。股市格言:弱势市场的优势是利润空强势市场的优势空是好的

其他回答:只要有限制发售股票的理由,就意味着股市的长期盈利空依然存在,后市会出现资金供给问题,市场的调整是必然的。短期反弹估计只能给一部分人一个减亏出货的机会。

其他回答:首先引用中石油吧一个股东的话:每天我就这么坐在电脑前等消息到1点,早上7点。起床第一件事就是打开电脑看新闻。今天看到这条消息后,给朋友打了个电话,放下电话。我真的哭了!!!四个月,70万到30万,呵呵,确实不值钱,但是莫名其妙的是眼泪。不是钱的问题。是的,很难等到好处。这是投资人的眼泪和生命。其实我们的投资人不该死,应该被关心和爱护。我们想挣钱,为家庭创造收入,改善生活。我们支持国民经济发展,上市公司做大做强,都是按照党的话,走十七大报告指明的道路。然而6000到3000,又有多少可爱的投资人失去了生命,精神崩溃。我们的监管机构在做什么?为什么不能给可爱的投资人一个逃跑的机会?不要质疑,这是救市!我觉得我们管理层终于在3000点消息出来的时候做了一件好事:从周五的行情来看,强大的机构并没有提前知道消息,和以往不一样。给我们中小散户和机构同样的机会来补仓。我之前说过,空头好牌已经用完了,但是公牛有足够的牌,就等着压制空头的3。今天这只是一件事。你敢造次,必有熊熊烈火。。

其他回答:这个政策的好处是中性的,这个限制性政策有漏洞,我也是这么猜的。后天2天会有反弹,总体不会超过空之间的20%。等你再去探索双底,就又好了?至少这个位置逼出来的政策,已经告诉我们这个地方是政策的底部了!

【/s2/】发布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指导意见:清泉老师,发布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指导意见??清泉老...

该出的一个也没出,出不出无所谓的不必当成回事.

其他回答:是否见底不好说,但是明天收红的可能性真的太大了

其他回答:首先引用中石油吧一个股东的话:每天我就这么坐在电脑前等消息到1点,早上7点。起床第一件事就是打开电脑看新闻。今天看到这条消息后,给朋友打了个电话,放下电话。我真的哭了!!!四个月,70万到30万,呵呵,确实不值钱,但是莫名其妙的是眼泪。不是钱的问题。是的,很难等到好处。这是投资人的眼泪和生命。其实我们的投资人不该死,应该被关心和爱护。我们想挣钱,为家庭创造收入,改善生活。我们支持国民经济发展,上市公司做大做强,都是按照党的话,走十七大报告指明的道路。然而6000到3000,又有多少可爱的投资人失去了生命,精神崩溃。我们的监管机构在做什么?为什么不能给可爱的投资人一个逃跑的机会?不要质疑,这是救市!我觉得我们管理层终于在3000点消息出来的时候做了一件好事:从周五的行情来看,强大的机构并没有提前知道消息,和以往不一样。给我们中小散户和机构同样的机会来补仓。我之前说过,空头好牌已经用完了,但是公牛有足够的牌,就等着压制空头的3。今天这只是一件事。你敢造次,必有熊熊烈火。。

【/s2/】关于取消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转让的指导意见:《关于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个人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s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财税[2010]70号,2010年11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个人转让限制性股票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本通知中提及的限制性股票包括:

(1)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制性股票;

(2)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转让的无限制限制性股份;

(三)个人因依法继承或者依法分割家庭财产取得的限制性股份;

(4)个人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从代理转股系统转入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

(五)上市公司合并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限制性股份转换成的被合并公司股份;

(六)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分立后的公司股份,由分立后的立方公司的限制性股份转换而来;

(七)其他限制性股票。

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个人转让限制性股票或者以转让限制性股票为本质的其他交易,在取得现金、实物、证券等形式的经济利益时,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解禁前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应按规定对每次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者商品交易系统转让限制性股票的;

(二)个人认购或购买限售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股份;

(3)个人接受限售股要约;

(4)个人行使现金期权将限制性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期权的第三方;

(五)转让限制性股票的个人协议;

(6)个人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被司法机关扣划;

(七)个人因依法继承或者分割家庭财产而转让限制性股票所有权的;

(八)个人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使用限制性股票偿还大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九)其他具有转移性质的情形。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个人转让第一条规定的限制性股票,且限制性股票对应的公司在证券机构技术和机构编制完成前上市的,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证券机构在技术和机构编制完成后上市的,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人有第二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由证券机构代扣代缴的,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的规定计算代扣代缴税款。纳税人申报清算时,实际转移收入按以下原则计算:

第二条第(一)项的转让收入,以转让日股份的实际转让价格为基础计算。证券公司扣缴税款时,佣金费用按照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业最高佣金率统一计算;第二条第(二)项的转让收入,以限售股通过认购ETF股票转让的,以股份转让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以认购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第二条第(三)项的转让收入按投标报价计算;第二条第(四)项的转让收入按实际行权价格计算。

(三)个人有第二条第(五)、(六)、(七)、(八)项所列情形之一,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转移收入按照下列原则计算:

第二条第(五)项的转让收入按实际转让收入计算。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协议签订日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或其他合理方式核实转让收入;第二条第(六)项的转让收入,以司法执行日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计算;第二条第(七)项和第(八)项中的转让收入应按转让方取得股份时支付的成本计算。

(四)个人转让因协议转让或司法扣除尚未解禁的限制性股票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协议转让价格和司法扣除价格确定成本。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执行;个人依法转让因合法继承或者分割家庭财产取得的限制性股票的,应当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费用按照限制性股票原持有人取得该股票时的实际成本和税金计算。

(五)证券机构技术、制度准备后形成的限制性股票,在股票上市首日至解禁期间发生送股、转让、承包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按照送股、转让、承包的比例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原始成本;对于其他股权分配情况(如现金分红、配股等。),限售股原值不做调整。

(六)个人持有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始成本价值不明,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全部限制性股票的原始成本价值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原始成本价值和合理的税费。

四.收集和管理

(一)纳税人有第二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的规定,采取证券机构代扣代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证券机构包括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其中,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证券账户为基础计算个人应纳税额,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数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应纳税额。纳税人对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计算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算,并持有关完整、真实的证明办理清算事宜。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

(二)纳税人有第二条第(五)、(六)、(七)、(八)项情形的,采取纳税人申报纳税。限售股转让后,纳税人应在次月七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自行申报纳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开具完税证明,纳税人持完税证明复印件和《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限售股转让手续。纳税人未提供完税证明和《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转让。

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一次性完成相关涉税事项,不再执行财税[2009]167号文件关于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规定。属于第二条第(六)项情形,国家机关要求强制执行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在履行告知义务后协助执行,并向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5.个人持有拟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票,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公司上市前,个人应当委托拟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限制性股票原始成本的详细信息,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税务会计师事务所对该信息出具的鉴证报告。逾期未提供的,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验证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6.个人限售股转让收入需要证券机构提前扣缴的,应当在客户资本账户中预留足够的资金,供证券机构代扣代缴,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机构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如果纳税人资金账户中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证券机构应及时通知个人投资者补足资金并代扣代缴税款。个人投资者未补足资金的,证券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提供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0年11月10日

【/s2/】关于取消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转让的指导意见:《关于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个人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s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财税[2009]167号,2009年12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充分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现就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按20%的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指的限制性股票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恢复日之前股东持有的原非流通股,以及股票恢复日至解禁期间上述股票所生股份的发送和转换(以下简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后,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制性股票,以及上述股票从上市首日起至解禁期间所生股票的发送和转换(以下简称新股限制性股票);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法制办、证监会联合确定的其他限制性股票。

3.个人转让限制性股票时,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转让限制性股票所得扣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制性股票转让收入-(限制性股票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限售股转让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制性股票的原值是指限制性股票的购买价格和按照规定支付的相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限制性股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如印花税、佣金、转让费等。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制性股票原值证明,不能准确计算限制性股票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限制性股票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制性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

四、限制性股票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以限制性股票持有人为纳税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5.限售股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代扣代缴、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的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主管税务机关收取税款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款保证金收据》,并存入专用账户。

根据证券机构的技术和制度准备,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募集和管理措施。

(一)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制性股票,证券机构应当按照股改恢复日的收盘价或者新股限制性股票上市首日的收盘价计算转让收益,并按照计算的转让收益的15%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原值和合理税费。转让所得扣除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和预缴。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和实际成本计算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代扣代缴税款数额不一致的,应当自证券机构代扣代缴税款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并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算并办理清算事宜。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二)证券机构技术和机构编制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按照限制性股票的原始成本价值和证券机构发生的合理税费,从实际转让收入中扣除原始价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

6.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制性股票和流通股的,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制性股票优先原则,即股票转让视为限制性股票首次转让,个人所得税按规定计算缴纳。

七、证券机构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征管工作,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限售股减持的相关信息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限售股减持信息包括:股东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开户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限售股股票代码、本期减持股份数量、减持总收益。证券机构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封存的限制性股票交易记录。

八、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从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和转让市场转让的上市公司,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财政、税务、证券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请跟随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9年12月31日

【/s2/】关于放开上市公司限制性股权转让的指导意见: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若干法律问题【/s2/】

对于未上市和未上市的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股份公司”),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和建议如下: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事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因此,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登记的,只有发起人,而不是股东;《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中,仅提及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但未提及有限公司变更股东需要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我们过去的项目经验,在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工商部门并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工商变更登记。但是我们遇到一些地方工商部门为了防范自身风险,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工商变更登记。请注意与当地工商部门沟通。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程序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只需变更股东名册(记名股份)或交付股份(非记名股份)。请注意以下几点:

(一)转移地点。《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法律规定方面,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转让、存管和登记有具体规定,应按照具体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操作;但就现行法律法规而言,没有统一规定的证券交易场所或国务院明确规定的其他方式。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大多由地方政府监管,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和股东变更登记的要求和效果因地而异。此外,中国许多省份都有产权交易所,为未上市的股份公司提供股份托管、登记、代理转让等服务。在产权交易所办理股权转让相关事宜具有较强的公信力,相关宣传和凭证可作为解决纠纷、制止纠纷的依据。

在司法实践方面,大多数法院认为,国务院没有对股东转让非上市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方式和地点作出强制性的特别规定,也没有要求非上市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在其他股权交易场所进行转让。

在实际操作方面,建议先充分了解当地的具体操作要求,如果能在产权交易所进行股份转让和股东变更登记,是比较合适的操作模式。

(2)限售期。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三)章程备案。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新股东及其出资额纳入公司章程的,需将新的公司章程到工商部门备案。

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身份和权益的认定

当法律不要求对外登记时,股东身份和权利一般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1)股票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公司在股东名册中记载受让方的名称和住所;对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股东将股票交付给受让方,然后转让生效。

(2)股东名册/公司章程

保留股东名册是公司法的明确要求。因此,在公司盖章的股东名册上点名,是证明股东权益的直接证据。此外,新股东投资的信息也可以直接记录在公司章程中(非强制性规定)。由于章程需要工商备案,章程中的信息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和公信力。

(三)投资凭证及与公司治理相关的文件

如股份转让合同/协议文本;注资凭证和财务账簿记录;股东大会的表决票、分红决议等文件也可以体现股东的身份。

(4)产权调换证明

如果在产权交易所进行股份转让和股东变更登记,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证明、交割委托书等材料可以成为重要的判断依据。

(5)公证、律师见证和司法确认

必要时可以通过上述程序确认股东身份和权利,其中公证和律师见证是事前措施,司法确认是事后救济手段。

综上所述,虽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股份公司股东变更不属于工商变更登记,但在结合各地对股份转让和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变更的要求的基础上,可以通过上述相关法律文件或渠道,保证股份转让的有效性和股东身份的确认。

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如何质押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定质权;以其他股份质押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出质登记,适用本办法。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除外”;第七条:“申请设立股权质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记载出质人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复印件(均须加盖公司印章)……”。

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质押应当依法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具体程序和要求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为准。

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如何保存和执行

(1)保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扣押、查封、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等。,股份公司的股份受到查封、冻结等司法保全措施。

然而,对于如何保存股份公司的股份,并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登记机关协助实施,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工商机关可以查封、冻结发起人的股份。但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很多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股份公司股东未在工商注册为由拒绝合作,即使合作工商行政管理局只在公司内部档案中存储协助通知书;二是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协助实施。部分省市建立了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区域股权托管是公司的自愿行为。对于已经托管在地区股权交易中心的股份公司,可以要求地区股权交易中心协助查封、冻结;三是要求有限公司协助执行,登记公示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有限公司协助执行的外部效力明显受损,对保护债权人利益具有一定风险。

(2)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可以扣押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票(股票),强制被执行人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或者直接以拍卖、变卖的方式处分,或者直接向债权人抵销股票,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但由于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不需要工商变更登记,在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往往无法掌握这些股份的具体情况,也无法查封、冻结。在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他们只把协助执行文件放在这类股份公司的内部档案中,并不能完全冻结这类股份的转让。

【/s2/】《关于放开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股份转让的指导意见》:减持套现意味着什么?

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会卖出自己的股份,获得现金,这就是减持套现。减持:减持是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的专用名词。非流通股可以流通后,他们会抛出去换现金,这叫减持。具体是指符合《关于解除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转让的指导意见》的上市公司主要流通股股东的出售行为,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不适用于普通投资者。套现:套现,这里指的是卖出股票,获得现金资产

【/s2/】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的指导意见:大股东减持方式有哪些,对股价有哪些影响?

要降低股价,必须保证股价的稳定。首先要看大股东减持多少。量大的话会被商品交易系统还原,量小的话自己盘卖或者交给还原中介卖。股价的波动受到太多因素的影响,比如资金的多少、预期、企业和行业的市场状况等。

【/s2/】关于放开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的指导意见:公司高管是否减持股份?[/s2/]

当然有影响。一般情况下,高管减持有利于股票空,但短期表现未必明显。如果他基本面好,觉得还可以,可以长期持有。

减持是指符合《关于解除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转让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指导意见》的上市公司主要流通股股东的出售行为。大量高管减持,说明公司领导层已经发现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将大幅下降,股价有可能成为近期长期无法超越的高点。对股价的压制非常明显。如果你手里有这只股票,你应该在上涨时减持以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