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间接转让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转让是指国有股东因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其经济性质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应当充分考虑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并按照本办法有关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的确定原则合理确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价格,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一致。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与国有股东产权持有单位对该国有股东产权变动决议的日期相差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间接转让的,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并对国有产权拟受让方或国有股东引进的战略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国有股东应在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实施前(其中,国有股东国有产权转让的,应在办理产权转让鉴证前;国有股东增资扩股的,应在公司工商登记前),由国有股东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第三十九条 决定或批准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材料: (一)国有股东间接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 (二)国有股东的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批准文件、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批准的国有股东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 (四)国有股东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有关文件或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公开国有股东增资扩股的信息情况及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依据; (五)国有股东的国有产权转让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 (六)国有股东资产作价金额,包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作价说明; (七)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八)国有产权拟受让方或战略投资者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九)财务顾问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适用于国有控股股东国有产权变动的); (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收起答案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转让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转让需要什么情况才能进入国有产权交易所?可以直接转移 腾讯众创空间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推动国有资源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 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以协议方式转让、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国有独资或控股的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和存在质押、抵押、司法冻结等法律限制转让情况的股份不得转让。 第五条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国家或地区的产业政策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六条 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根据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确定。 第七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工作。 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有重大影响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在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将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逐步交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收起回答其他回答:就是这个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持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查看原始帖子>:>; 请通过
【/s2/】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
母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化其他答案:例如,SASAC将国有股转让给另一家国有企业或中央国有企业,反之亦然。即国有控股股东之间的转让有利于股权清晰。
【/s2/】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自由转让的条件是什么?只能分配给独资公司吗?
首先结论很明确:不会。
我们先来看看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基本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注:《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在此将“企业”和“公司”分别列出,而不是将“企业”作为“公司”的上位概念。这里的企业是指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工业企业。作为国有独资企业,也可以是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主体。
此外,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推进2014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
三、国有全资企业之间或国有全资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经双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其所持股权可以实施无偿划转。具体程序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U05:239号)的规定办理。应注意“国有独资企业”的表述,它不同于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或者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或者投资者。国有独资企业是指即使企业有多个股东或投资者,但追溯起来,实际股东或投资者仍然只有一个SASAC。
当然,《关于推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有一个bug,就是在描述国有独资企业时使用了“国有独资企业”的概念,在描述国有独资企业时也使用了“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两个概念。“国有独资公司”不能无偿转让吗?这不是很科学...
综上所述,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可以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之间进行,而不仅仅是向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独资企业是否包括国有独资公司还有待商榷。个人认为,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无偿划转没有本质区别,应该包括在内。
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东间接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流程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是指国有股东因国有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不再是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境内国有或独资企业;或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超过50%,或总持股比例超过50%,且其中一家为最大股东的境内企业;或上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内各级独资或独资企业的行为。如2017年初,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将银鸽集团100%的国有产权转让给深圳奥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导致银鸽股份间接转让(600069)。
(1)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流程图
注:由于国有股东产权持有人通过协议间接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过程与国有股东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过程大致相同,以上数字不再重复。
(二)上市公司间接转让股份提交的工作程序和材料
第一步:国有股东履行内部程序
国有股东拟定产权转让(增资扩股)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内部审核形成书面决议。同时通知上市公司作出提示性公告。涉及国有控股股东的,应当通知上市公司申请停牌。
第二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单位)和/或同级人民政府的预核准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地级以上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者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对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增资进行审查。其中,国家因产权转让/增资等原因不再拥有被投资企业(或上市公司)控股权的,由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步:对国有股东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并履行评估审批手续
国有股东产权持有单位聘请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对国有股东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必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批准;如果国有股东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还必须聘请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应当就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式、价格以及股份转让对国有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对拟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步:间接转移法
第一类: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转让(增资)
1.国有股东产权持有单位在财务顾问协助下,制定产权转让(增资扩股)方案,确定受让方(或增资方)的征集条件;
2.在产权交易所履行产权交易手续;
3.根据财务顾问对潜在受让方(或增资方)的尽职调查和选择标准,由国有股东的产权持有人选择最终受让方(或增资方),产权持有人与受让方(或增资方)签订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协议,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交易所办理产权转让核销前,必须报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和/或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间接转让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必须向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和/或同级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材料:【/br/】【/br/】(1)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的决定文件、资产评估结果的批复、备案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经批准的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
(三)受让方或投资方的征集和选择;
(4)国有产权转让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
(五)国有股东资产定价金额,包括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定价说明;
(六)受让方或投资方的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7)财务顾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适用于国有控股股东国有产权变动);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经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和/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通知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类:非公开协议转让,其过程是指东非国有股公开转让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过程。
第三类:采用非公开协议增资,其流程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非公开协议增资的规定执行。
第四步:国有股东产权持有单位收取转让收益或国有股东收取增资扩股资金
第五步:办理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交易审核和产权变更登记
第六步:在证券清算登记机构变更证券账户标识或变更股东账户
(3)关注的事项
问题一:国有股东资产评估基准日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确定上市公司股份价值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基准日一致,基准日与国有股东直接产权持有人作出产权变动决定的日期相差不超过一个月。
问题2:如何确定上市公司股票的价值?
答: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不得低于以下两项中的较高者:
1.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2.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问题三:产权转让价格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转让价格原则上一次性支付;金额大的可以采用分期付款,首付不低于30%,余额一年内结清。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并提供法律担保。
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东自由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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